新北市攝影學會 公告
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新北市攝影學會」。
第二條: 本會以提倡正當娛樂活動,研究攝影藝術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新北市。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攝影理論之研究與技術之改進事項。
二、關於會員作品之展覽觀摩及比賽之倡辦事項。
三、關於學術演講及攝影書刊事項。
四、關於會員攝影之指導及會員爭議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團體之委辦事項。
六、關於附屬民間正當娛樂之提倡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兩種:
一、會員:凡在新北市區域內,對攝影有研究與興趣者,填具申請書,由本會會員一人之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會會員,並發給會員證。
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而以財力支援本會以發展攝影事業者,得為本會贊助會員,除無會議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外,得與個人會員同。
三、戶籍不在新北市區域內願加入本會人士則屬贊助會員,並發給會員證。
第六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有發言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二、有亨受本會舉辦事業之權益。
三、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三、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八條: 會員如有違背章程決議或妨害本會名譽,或欠繳會費及其他不正當行為,得經理事會之決議,予以警告,並予以停權處分。停權經滿一年者,理事會應報請會員大會除名。
第九條:
本會設理事二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七人,組織監事會。後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理、監事遇有出缺,分別依次遞補之。
第十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之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十一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會就全體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
第十二條:
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理事長一人,以得票數最多者為當選。
第十三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
第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
二、通過年度工作計劃。
三、通過經費收支及預決算。
四、會員之處分。。
五、選舉及解聘理監事。
六、財產處分。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召集會員大會。
三、審核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建議。
四、選舉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五、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及歲入歲出預決算。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八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處理日常會務。
二、召集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並主持會員大會。
三、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項目。
三、稽核理事會經費之收支。
四、監察會員之紀律事項。
第二十條:
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監事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日常會務。
三、召集監事會議。
第二十一條:
組織及編制
一、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以下分組辦事。各組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秘書長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副秘書長、執行長由秘書長提請理事長聘任之,副執行長、委員由執行長任免之。
理事會如認為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執行長不適任時,得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一連署提交理事會,並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同意後提請理事長另行聘任。
本會轄區得依行政區域或聯合行政區域設分會,執行本會會務,並受本會監督。會長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副會長及各分組組長由會長提請理事長聘任之。
二、曾任本會理事長,對本會或對影藝、學術界有特殊貢獻者,得經理事長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請為本會榮譽理事長。
三、本會設沙龍組、專題組及人像組,其辦法由學術審議委員會提請理事會同意後實施之。
四、本會設學術審議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查考銜作品,每年春、秋季舉行之。
(二)沙龍組、專題組及人像組之活動及競賽辦法之訂定。
(三)其他與本會影藝有關事項之討論與研究。
五、對本會或對影藝、學術界有特殊貢獻者,得經理事長提請理事會同意後授予本會榮譽博學會士榮銜(其名額不得超過當年度博學會士通過人數)。
六、榮譽理事長及榮譽博學會士為終身榮銜,如自願解除榮銜,得以書面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解除其榮銜。如對本會有重大傷害或不當言論致影響本會權益或名譽,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一連署提交理事會,並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同意後取消其資格。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視事實需要,經理事會通過,聘請社會上熱心攝影事業人士,擔任顧問。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每年由理事會召集一次,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由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提議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均得召集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項之決議須經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財產處分。
三、理監事之解聘。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分別由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召集之。常務理事會於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
理事、監事連續三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者依次遞補。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常務理事會議均以過半數之出席使得開會,出席之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八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常年會費:每人每年新台幣1,800元
二、捐款。
三、補助費。
四、其他收入。
以上捐款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募集之。
本會會員經費之動支,依本會經費動支程序辦理,經費動支辦法由理事會訂之。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之。
第三十一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經主管機關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由第一屆六十二年度會員大會制訂。
第二屆六十五年度會員大會第一次修正。
第三屆七十一年度會員大會第二次修正。
第五屆七十四年度會員大會第一次修正第二十八條常年會費,每人每年新台幣600元。
第七屆依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由總統華總(一)義字○五一六號令公佈修正第九條、第十四條暨第二十六條。(新頒佈人民團體法規)。
第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第二十八條常年會費為每人每年新台幣1,300元。
第十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十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十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第二十八條常年會費為每人每年新台幣1,500元。
第二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第二十八條常年會費為每人每年新台幣1,800元。(第二十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 實施)
新北市攝影學會組織章程(108年1月13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