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11月02日.刪除第十條第二項之2‚及刪除第十一條 . 107年起施行.
民國106年6月07日 刪除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條. 同日施行.
民國106年05月15日 修訂第十一條 ‚ 同日施行
民國106年02月13日 修訂第三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四項。刪除第六條第二項。同日施行
民國104年03月31日 修訂,同日施行
一、宗旨:為提倡攝影藝術,提升本會會員影藝水準及培養多元攝影技能。
二、主題:分類如下表,與規定主題不合者不予評審。
月 份 |
主 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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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份 |
主 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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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份 |
主 題 |
2月 |
風景及晨昏 |
4月 |
生態及微距 |
6月 |
人文及民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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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
運動及舞蹈 |
10月 |
肖像及人體 |
12月 |
藝術及創作 |
三、參加資格:限本會會員及研習期間之學員,博學會士及沙龍參賽者不得以投龍作品參賽。
四、作品規格:5 X 7吋之彩色或黑白作品(混合評選、請勿 裝裱、留白邊或黑邊等)。
五、參加件數:每人每次以12張為限。
六、收件地點:
(一)現場: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一段7之8號(恩樺醫院3樓教室)請於晚上七點前送到。
七、郵寄請於評審日前五天寄到或於評審當晚7點前送達評審地點,逾時不予評選。
八、評審日期:每年雙月(2、4、6、8、10、12月)第一星期四晚上7點公開評審。
九、評審地點: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一段7之8號(恩樺醫院3樓 文教中心教室)。
十、獎勵辦法:
1. 月賽獎勵:
金牌獎:1名 銀牌獎:1名 銅牌獎:1名(各得 精美獎牌乙面及獎品乙份)
2. 年度積分排行榜:(累計月賽分數:金牌獎5分、銀牌獎4分、銅牌獎3分、優選獎2分、入選獎1分)
(1)凡年度積分排行前3名者,可獲得如下獎勵: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各得 獎盃乙座,獎品乙份)。
(2)年度最高榮譽獎:獲得獎盃乙座,獎品乙份(頒給全年度入選獎(含)以上最多者,張數相同以獎位高者得之)。
十一、榮銜授與:連續2年(以年度起訖時間2年計算)參加本會專題攝影比賽,榮獲金、銀、銅獎項累積達12件者,得提出申請免試授與本會碩學會士榮銜。
十二、運用:入選以上作品,本會有權刊登會刊,或登載本會網站、編入本會攝影年鑑,或相關出版品,不另致酬。
十三、頒獎:榮獲優選以上獎項者,請於兩個月後準時出席評審地點受獎,若無法親自領獎者得找人代領。年度積分獎於本會會員大會頒獎。
十四、附則:
(一)請於參賽作品背面黏貼參賽背條,填寫題名、作者、地址、電話、E-mail。
(二)金、銀、銅一人限得一獎;優選亦為一人限得一獎(不含金、銀、銅);每投件20張取1張優選;並至少取總投件數30%為入選獎(含金、銀、銅及優選)獎項。
(三)參加作品如遇不可抗拒之損失或郵遞失誤恕難負責。
(四)凡參加本攝影比賽者視同承認此簡章,並自民國106年02月13日起實施。
104.03.31 原版本
三、參加資格:限本會會員及研習期間之學員,博學會士及沙龍參賽者不得參加。
六、收件地點:
(二)郵寄:新北市板橋江子翠郵局第107號信箱(並請電洽秘書長0933-211-469是否收到作品無誤)
九、評審地點: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一段7之8號(恩樺醫院3樓 文教中心教室)。(周保宏主委0953-320-635)
十四、附則:
(四)凡參加本攝影比賽者視同承認此簡章,並自民國104年3月31日起實施。